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22-11-25   文章来源:洞庭房地产   浏览次数:420

  第一章  总则

  第一条 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推进管理队伍的知识化、专业化,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 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对象:公司部门(项目部)正职、副职,子公司(含参股公司派出)班子副职及以上人员。

  第三条 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,必须坚持以下原则:

  1、党管干部;

  2、德才兼备,以德为先;

  3、群众公认,注重实绩;

  4、公平、公正、竞争、择优;

  5、民主集中制;

  6、依法依规办事。

  第四条 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方式分为内部提拔、外部选聘、公开选聘等方式。

  第五条  综合管理部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管理队伍建设实际,提出启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,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。

  第二章   选拔任用条件

  第六条 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
  1、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,品德好,综合素质高,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能坚持原则,依法办事,清正廉洁,不谋求私利。

  2、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岗位所要求的任职资格、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历。

  3、内部提拔拟任中层副职原则上要求在员工岗位工作两年以上,拟任中层正职原则上要求在副职岗位任职一年以上,且业绩突出的管理人员。

  第七条 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当逐级提拔。贡献特别突出、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,经公司党委研究可破格或越级提拔。

  破格或越级提拔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当政治过硬、德才素质突出、群众公认度高。应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:1、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、重大中心工作中表现突出,作出重大贡献;2、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,工作业绩特别显著。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,必须是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岗位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不满一年的,不得破格提拔,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。不得越两级提拔。

  第三章  选拔任用工作程序

  第八条  考察工作程序:

  1、成立考察组。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牵头组成考察组,制定考察工作方案。

  2、组织民主推荐。公布推荐职位、任职条件,考察工作内容、程序、方法和考察工作纪律等情况。参会人员为推荐对象所在公司员工,无记名填写民主推荐和测评表。参加民主推荐会议的员工代表范围和人数要确保能够充分代表民意,民主推荐和测评结果将作为推荐对象是否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。

  3、个别谈话推荐。选择范围为公司领导和部分员工,在民主推荐和测评结束后进行。参加谈话人员要有代表性和了解被考察对象实际情况;个别谈话主要目的是深入了解推荐对象的德、能、勤、绩、廉等情况,重点考察其一贯政治表现、道德品行、专业素养、工作能力、工作实绩、特长和主要缺点,并征求谈话人员是否同意推荐提拔任用的意见。

  4、与推荐对象座谈。对推荐的考察对象采取面谈、查阅档案资料等方法,全面了解考察对象思想动态和履职等情况。

  第九条  公开选聘工作程序:

  1、公司综合管理部制定选聘工作方案,由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发布选聘公告。

  2、根据选聘工作方案组织报名、资格审查、组织考试和考察。

  第十条  党委会前一周,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制定选拔任用人事调整方案,并填写《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表》,征求公司纪检监察部意见。

  第十一条  党委会集体研究。综合管理部将考察材料或选聘情况提交党委会研究。出席党委会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在2/3以上,到会成员要发表明确的意见,并形成会议纪录,不得临时动议、个人意见代替集体讨论决定。

  第十二条  任前公示公告。由公司综合管理部根据党委会研究决议和相关制度规定,按程序发布任前公示公告。

  第十三条  正式任职通知。任前公示公告期间,未接到或发现拟任人选的思想作风、道德品质、工作能力、廉政勤政等方面问题后,由公司综合管理部按程序发布拟任人选的正式任职通知。

  第十四条  廉政谈话。由公司纪委书记对选拔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进行任前集中廉政谈话,谈话对象要求做表态发言。

  第四章 免职、辞职、降职

  第十五条 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一般应当免去现职:

  (一)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;

  (二)在年度考核、考察中,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、经认定为不称职的;

  (三)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。

  第十六条 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制度。辞职包括因自愿辞职、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。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。

  自愿辞职,是指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,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。

  引咎辞职,是指因工作严重失误、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,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,不宜再担任现职,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。

  责令辞职,是指党委根据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表现,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,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。拒不辞职的,应当免去现职。

  第十七条  实行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降职制度。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,不适宜担任现职的,应当降职使用。降职使用的中层管理人员,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。

  第十八条  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、降职的中层管理人员,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,实绩突出,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,可以按照有关规定,重新提拔任用。

  第五章  纪律和监督

  第十九条 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,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,并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的纪律要求,自觉接受组织和广大员工的监督。

  第二十条  任职中层管理人员不得拒绝执行公司调动的决定,个人必须服从公司的安排。对拒不服从公司调动决定者,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。

  第二十一条 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有关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、纠正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,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。

  第六章   附则

  第二十二条 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。

  第二十三条 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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